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2-19 14:54 [字号:    ]

 

 

 

 

 

 

芜发改价格202052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

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

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运用价格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两部制电价优惠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1日。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三)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

(一)对中小微企业用水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降低0.3/立方米执行至2020630

(二)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气,在现行天然气价格基础上分别按冬季和淡季下调10%,期限为3个月(2020      24)。

(三)对前述企业外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鼓励供水、燃气企业适当降低其用水用气价格,期限为3个月(202024月)。

四)上述政策外的其他用水用气优惠政策,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第六条执行。

、医疗器械新产品注册费实行零收费

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所涉及医疗器械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四、有关要求

(一)市各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县(市)、区发改委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改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213

 


抄送:省发改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供水、燃气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