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5-03-06 18:34
来源:芜湖市发改委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5030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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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新房未入住物业费收取问题 |
来信时间: | 2025-03-04 14:58:58 |
来信内容: |
各位领导好,我是一名镜湖区江城九里小区业主,由于一直在外地工作,新房从交付之后,一直未居住过。我想咨询下小区物业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有相关物业费减免政策以及对此有没有相关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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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发改委
   答复时间:2025-03-06 18:34:46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关于空置商品房物业费咨询事项的收悉。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目前我市空置房物业费无减免政策。对于未实际入住业主,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 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沟通并告知相关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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