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芜湖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2〕519号)精神,市发改委对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的《芜湖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公布的项目为省、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包括中央定价部门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根据《价格法》和《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目录之外的我市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经营服务性收费发生政策变动的,市发改委将及时对目录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目录中涉及的相关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目录规定和收费管理政策。及时将本单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四、重新调整后的《关于公布芜湖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布芜湖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芜发改收费〔2017〕400号)废止。
附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类车0.45,2类车0.9,3类车1.35,4类车1.70,5类车1.85,6类车2.134; 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20,3类车30,4类车40; 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类车20,4类车25,5类车30,6类车30。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1〕151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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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芜发改价格〔2022〕158号、254号、407号、413号、431号、432号、553号、620号等价格文件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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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芜发改价格〔2022〕254号、619号等价格文件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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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过闸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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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皖价费〔2018〕6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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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一)拖车费 |
拖车:1类车:400元/车/次;2类车:500元/车/次;3类车:550元/车/次;4类车:600元/车/次;5类车:700元/车/次;6类车:700元/车/次 |
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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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费 |
1类车:800元/车/次;2类车:900元/车/次;3类车:1200元/车/次;4类车:1400元/车/次;5类车:1700元/车/次;6类车:1700元/车/次 |
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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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按运费收入的5%~10%不等的标准收费。 |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0〕229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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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一级站1.8元/人次,二级站1.4元/人次,三级站0.8元/人次,票价10元以下的站务费收取0.5元/人次 |
市发改委(物价局)芜发改收费〔2017〕399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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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六、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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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1000万及以下按4%收取,1000~5000万部分按3%收取,5000~10000万部分按2%收取,10000~50000万部分按1.2%收取,50000万以上按0.25%收取。 2. 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万及以下,7.2‰收取;500~1000万部分,5.6‰收取;1000~2000万部分,4‰收取;2000~5000万部分,2.4‰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 2022年4月7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
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2021〕24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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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证服务 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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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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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八、司法鉴定 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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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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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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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危险废物 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1. 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收费标准为2.5元/每床日。 2. 对医院门诊、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危险废物的重量计费,收费标准为3.3元/公斤;对日产医疗危险废物2公斤(含2公斤)以下的每月最高180元。 |
市发改委芜发改价格〔2022〕360号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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