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相关涉企收费政策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5-23 21:32 [字号:    ]

各县市区发改委、各水电气经营公司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227号)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政策的提醒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104)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个体工商业用户经营成本。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20231231日前,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3—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

二、进一步规范水电气领域涉企收费。严格落实国家、省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收费。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转嫁应自身承担的费用,不得自设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设施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终端用户另外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网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严禁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附加不合理费用。

三、工作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和住建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各水电气经营公司严格落实上述政策。

各水电气经营公司要严格落实上述政策,并且要在收费场所、网站、APP等进行宣传,并于6月、9月底、12月底将缓交情况报市发改委(价格科)。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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