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目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同时废止。
2025年1月15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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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水 |
水利工程 供水 |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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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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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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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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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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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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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城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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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道路客运 |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料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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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客运线路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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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含车辆站务费和旅客站务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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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
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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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含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农村线路客运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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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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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 |
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等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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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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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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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 |
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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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闸 |
河道船闸过闸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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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服务 |
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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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化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 |
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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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全省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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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垄断性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黄山、九华山、天柱山风景区门票及景区垄断性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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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除黄山、九华山、天柱山风景区之外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垄断性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3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垄断性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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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幼儿园 |
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保育教育费、保育费、住宿费和延时服务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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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
课后服务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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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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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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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
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费、住宿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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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费、住宿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按政策规定试点放开的,继续按现行政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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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
公办高等教育学费、住宿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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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按政策规定试点放开的,继续按现行政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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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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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 |
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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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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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 |
省政府投资建设且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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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投资建设且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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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含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等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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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 |
公益性公墓收费包括公墓墓位和骨灰堂格位等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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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托育 |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住宿费仅限寄宿制。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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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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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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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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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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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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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定价内容为司法鉴定项目收费,纳入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的公证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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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有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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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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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等 |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4.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县”指县、县级市。授权县改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发文明确。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6.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