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2-05-30
文  号: 芜发改价格〔2022〕340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5-30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42735
名  称: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发改委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

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国网安徽省电力

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关于印发《芜湖市

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电力

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发改价格〔202234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研究制定了《芜湖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    

                   2022530日       


 

芜湖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

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93)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芜湖市辖县市区、开发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相关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于用户申请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而引起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用电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第四条  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用户电力工程范围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电力接入工程尽可能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高压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确因条件受限无法延伸的,政府与用户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电力接入工程基本容量(用量)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于超过配置标准的项目,由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组织有关单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论证合理性,明确是否需要按标准配置及出资方式。

 

第二章  分担机制实施原则

第六条  报装容量16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低压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全额投资建设,并在2022630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实施全覆盖。

第七条  报装用电在160千伏安-6000千伏安的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按照架空线路的标准进行投资建设。要求电缆下地的工程项目,由属地县市区、开发区承担相关投资。

第八条  报装用电在6000千伏安以上用户电力接入工程,通过专线方式接入就近变电站,自电源点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由属地县市区、开发区出资。

第九条  超过《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要求配置双电源的用户,由用户或属地县市区、开发区承担另一回线路建设投资。

第十条  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园区项目等)供电配套基础设施,自电源点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费用,由属地县市区、开发区承担;列入市级重点工程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由市级承担。

第十一条  由县市区、开发区出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可由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实施或委托属地供电公司代建;项目建成后宜将资产移交属地供电公司,由属地供电公司负责管理运维。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及道路建设中,要同步规划、修建地下综合管廊、管沟等,为供电管线铺设、接入工程提供条件。用户电力接入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成本费用,根据道路权属,由市或区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和用户三方共担的信用制度,规范用户用电报装信用行为、用电负荷需求预测确保用户提供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开展项目建设方案、资金使用、经济效益的评估,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财政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延伸高低压中小微企业电力投资界面的通知》(芜发改能源〔20212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