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社会事业局,三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人社局,各水电气热经营企业: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17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指集中供热,下同)执行居民价格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托固定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浴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办公建设施自营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具体包括:
1. 养老机构。指依法登记、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等。
2.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助浴、健康指导、文体娱乐、养老顾问等服务的设施。包括社区托养服务机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
3. 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指主要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服务的社区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
4. 社区支持类服务机构。指满足老年人文化活动、互助服务等需求的养老服务站点,包括社区老年活动室、社区(村)睦邻点(非居民自有住宅)等。
二、价格政策
1.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其中: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用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价格;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用水、用气、用热具体价格以有定价权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现行居民价格为准。对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由电水气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
2. 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仍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明确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373号)和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民政局《关于明确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22〕738号)规定执行。
3.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类价格执行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23〕135号)文件中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及相关事项按照本文执行。
三、认定及办理
对享受上述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
(一)无为市、南陵县、繁昌区、湾沚区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并确定具体机构清单。
(二)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三山经济开发区人社局核实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并确定具体机构清单。
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同时抄送有关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作为执行居民价格政策的依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按半年更新。
列入清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所在区域的电水气热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价格政策。若养老服务机构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等情况,应及时主动告知电水气热经营企业,并至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价格变更手续的,电水气热经营企业可按照约定追回相关差额费用。
四、工作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清单制管理工作,督促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落实价格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清单管理,会同电水气热经营企业明确具体认定程序和办理流程,并在便于养老服务机构知晓的渠道公开相关信息。对擅自变更用途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时从清单中移除。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向社会公开办理指南,便于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