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推进全市失信惩戒工作,市信用办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芜湖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版)》,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芜湖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版)》
芜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附件
芜湖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2022年版)
编制说明
1 引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推进全市失信惩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安徽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编制形成本清单。
2 适用范围
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包括以党中央、国务院或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下同)另有规定外,芜湖市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
3 失信惩戒定义
本清单所称失信惩戒,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4 清单内容说明
本清单分为通用惩戒措施、市有关单位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照表三部分,涉及35个市有关单位,包含10项通用惩戒措施、170条惩戒内容,市有关单位清单具体包括:惩戒措施、惩戒内容、对应事项、实施主体、惩戒对象范围、惩戒对象核查方式、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等。
4.1 惩戒措施。对应《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中明确的14项惩戒措施,具体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任职、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依法依规不准出境、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等。
4.2 惩戒内容。对应《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惩戒内容。
4.3 对应事项。指芜湖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确定的权力事项、芜湖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确定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规定的有关事项。
4.4 实施主体。指实施惩戒内容的单位或科室。
4.5 惩戒对象范围。指惩戒内容适用的对象范围。
4.6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市各有关单位查询惩戒对象信用状况的方式。
4.7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实施惩戒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5 实施流程
5.1 信用核查。市各有关单位要将本清单所涉惩戒对象信息及时、全面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同时,切实将信用信息查询嵌入本单位行业信息系统或办公系统,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查询行政相对人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应查必查”。
5.2 失信惩戒。行政相对人不属于惩戒对象范围的,按正常流程进行受理审核;属于惩戒对象范围的,依据本清单,规范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等惩戒措施,做到“应惩必惩”。
5.3 结果反馈。市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失信惩戒后,要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反馈失信惩戒执行结果,实现失信惩戒工作闭环运行。
6 清单管理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市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原则上按年度印发。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单位据此动态调整本单位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书面反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部分 通用惩戒措施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文明办、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防办、市乡村振兴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贸促会、市残联、芜湖广播电视台、芜湖海关、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支队、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人行芜湖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等市有关单位适用以下通用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惩戒对象范围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 |
有关事项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有关事项 |
1.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 2.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
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
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有关事项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
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有关事项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有关事项 |
1.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2.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3.失信被执行人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获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从业行政许可 |
有关事项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7 |
依法禁止被录(聘)用为公务人员 |
有关事项 |
1.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2.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3.失信被执行人 |
1.《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2.《兵役法》第五十七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三、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8 |
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有关事项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四、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9 |
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
有关事项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10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
有关事项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四、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11 |
不适用告知承诺 |
有关事项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
五、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12 |
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有关事项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六、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3 |
依法依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职称申报评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
14 |
依法依规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
七、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5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有关事项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16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有关事项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九、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
17 |
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
有关事项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十、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
18 |
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中参考使用 |
有关事项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19 |
征信机构采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中参考使用相关失信信息 |
有关事项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
20 |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
有关事项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第二部分 市有关单位惩戒措施
一、市委组织部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 |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
有关事项 |
机关党委办公室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2 |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
有关事项 |
机关党委办公室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二、
市委编办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 |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有关事项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三、市委网信办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 |
依法依规纳入网络信用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 |
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 |
通过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核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
四、市文明办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3、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1 |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
有关事项 |
创建协调科、未成年人工作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五、市中院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 |
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有关事项 |
执行局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 |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有关事项 |
刑事审判第一庭 |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人民法院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 |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
3 |
依法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 |
《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
六、市发改委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 受优惠政 策和便利 措施 |
1 |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固定资产投资科、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农村经济科、基础设施发展科、产业发展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贸易和服务业科、能源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2 |
依法依规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有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 |
三、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3 |
依法依规纳入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贸易和服务业科 |
有运输物流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
4 |
依法依规纳入境外投资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利用外资和地区经济科 |
有境外投资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
七、市教育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3、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二、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十四类情形的处罚 |
审批科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通过安徽教育管理公共平台核查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有关事项 |
审批科 |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或情节严重的,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 |
通过安徽教育管理公共平台核查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十四类情形的处罚 |
审批科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通过安徽教育管理公共平台核查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十四类情形的处罚 |
审批科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
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5 |
依法依规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教育局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 |
县(区)教育部门 |
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 |
通过安徽教育管理公共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五、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直至终身禁止取得教师资格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人事科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
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六、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7 |
依法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有关事项 |
基教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 号)第三条 |
八、市科技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3、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1 |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
有关事项 |
资源配置与管理科等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二、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2 |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市级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市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园区、企业等认定 |
资源配置与管理科等 |
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科学技术人员 |
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安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五条 |
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单位 |
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核查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六、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4 |
依法依规纳入学术期刊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资源配置与管理科等 |
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 |
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九、市经信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 |
依法依规纳入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电子信息与软件科 |
有信息消费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 |
十、市公安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
1 |
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
有关事项 |
交警支队等有关科室(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二、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 |
依法依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在电信网络领域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
十一、市民政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参照省级部门实施处室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二、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
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登记等行政许可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三、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2 |
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
中华慈善奖、安徽慈善奖表彰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四、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3 |
依法依规禁止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审批 |
养老服务科 |
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 |
通过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
五、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4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 |
限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 |
社会救助科 |
在社会救助等民生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
通过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5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 |
通过市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十二、市司法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1 |
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
有关事项 |
市律师协会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市司法行政管理指挥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 |
依法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 |
有关事项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有《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
通过市司法行政管理指挥平台核查 |
《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
3 |
依法禁止担任公证员 |
公证员执业初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
自主核查 |
《公证法》第二十条 |
|
4 |
依法禁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初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
自主核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第四条 |
|
5 |
依法禁止从事律师职业 |
律师执业初审 |
律师工作科 |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
自主核查 |
《律师法》第七条 |
十三、市财政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1 |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四、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 |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有关事项 |
政府采购科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
通过安徽财政涉企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核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
3 |
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有关事项 |
政府采购科 |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之一,并被财政部门处以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通过安徽财政涉企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核查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十四、市人社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3、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资格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派遣机构 |
自主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二、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 |
依法依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有关事项 |
劳动保障 监察支队 |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
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阳光政务平台核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3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关事项 |
市社会保 险中心 |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规定的,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 |
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阳光政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 |
|
4 |
依法依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职称申报评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阳光政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
十五、市自然资源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二、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1 |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 (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三、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 |
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土地评估行业监管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
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 |
通过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
《资产评估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3 |
依法依规纳入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地质勘查单位 |
通过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4 |
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人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有矿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五、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5 |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 (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6 |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 (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7 |
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申请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审批科、矿产资源管理科 |
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 |
通过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五、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8 |
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审批科、矿产资源管理科 |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 |
通过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9 |
依法依规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
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通过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
|
10 |
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 (单位) |
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 |
通过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
|
11 |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土地评估行业监管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
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机构 |
通过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
《资产评估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
十六、市生态环境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依法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业务 |
有关事项 |
土壤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 |
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办公系统平台核查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2 |
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行政审批科 |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
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办公系统平台核查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
|
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排污许可证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主体 |
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办公系统平台核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
辐射安全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 位 |
自主核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5 |
依法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 |
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办公系统平台核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相关业务 |
有关事项 |
土壤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办公系统平台核查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有关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编制单位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办公系统平台核查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
|
三、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8 |
依法依规纳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有环境治理领域(行业)违法排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办公系统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
十七、市住建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
行政审批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直至终身禁止注册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
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三、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3 |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为的自然人 |
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
四、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4 |
5年内依法禁止担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撤职处分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五、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5 |
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建筑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
6 |
依法依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物业服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
五、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7 |
依法依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
8 |
依法依规纳入保障性住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在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
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核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十八、市交通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有关科室(单位)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自主核查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交通领域(行业)超限超载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 |
十九、市农业农村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1 |
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2 |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有关事项 |
农牧渔业科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通过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核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法规科、农牧渔业科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通过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核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5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屠宰管理活动,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批准 |
有关科室(单位) |
被吊销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自主核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6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兽药生产许可 |
法规科、农牧渔业科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通过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核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禁止情形,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通过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二十、市水务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1 |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
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
水 利 工 程建设管理处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二、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 |
依法依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河道采砂管理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科 |
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市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
二十一、市卫健委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或者禁止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医疗器械进口 |
有关事项 |
行政审批科、财务科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为医师 |
有关事项 |
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与中医药科 |
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的人员;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人员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医师法》第十六条 |
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
有关事项 |
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与中医药科 |
违反《中医药法》规定,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中医诊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
|
三、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4 |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医疗卫生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
5 |
依法依规纳入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医药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 号)》 |
二十二、市应急管理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行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审批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2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 |
有关事项 |
行政审批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3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除煤矿) |
行政审批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被依法予以关闭且被吊销有关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三、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6 |
依法依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有关事项 |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
有安全生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
二十三、市文旅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依法禁止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有关科室(单位) |
因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五十三条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 |
依法禁止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
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
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导游或旅行社业务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市场管理科 |
1.违反《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 2.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1.《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
三、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4 |
依法依规纳入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或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关事项 |
市场管理科 |
有文旅市场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旅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安徽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九条 |
四、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有关事项 |
市场管理科 |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娱乐场所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二十四、市市场监管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从事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 |
企业登记审批 |
有关科室(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
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或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 |
有关科室(单位) |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
|
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有关科室(单位)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
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广告代言人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
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企业登记审批 |
有关科室(单位)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
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有关科室(单位) |
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受理其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 |
有关科室(单位)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主体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
10 |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1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情形的主体 |
通过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系统核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
|
1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等申请,或者禁止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 |
通过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系统核查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
1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办理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或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单位 |
通过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系统核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4 |
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15 |
依法禁止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
企业登记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
|
1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导游或旅行社业务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1.违反《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 2.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1.《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8 |
依法终身实施市场禁入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
1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影相关业务活动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个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被处以吊销印刷经营活动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23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2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认证认可活动或不予受理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申请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检验工作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2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一条 |
|
2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情形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通过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系统核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
|
2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有关责任人员;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
通过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系统核查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
|
2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且拒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 |
通过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系统核查 |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
|
3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
通过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系统核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 |
|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31 |
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32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3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2.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因发布虚假广告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 4.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3.《广告法》第六十九条 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3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3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3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被依法予以关闭且被吊销有关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3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撤职处分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3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或《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3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禁止情形,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4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娱乐场所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4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
4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4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
|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4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4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
4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
企业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登记注册局等机构 |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47 |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 |
有关科室(单位) |
1.满3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2.《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有关当事人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48 |
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 |
|
49 |
依法依规纳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企业 |
接口调用或数据中心核查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国办发〔2018〕43 号) |
|
50 |
依法依规纳入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医药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系统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
二十五、市体育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举办全市性、跨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许可 |
有关科室(单位) |
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
通过市体育局网上办公平台核查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 |
二十六、市统计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3、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 |
依法依规纳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统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五证合一部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
二十七、市医保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
有关事项 |
医药价格和 招标采购科 |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通过芜湖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核查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或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
有关事项 |
基金监管和信息化科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通过芜湖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核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三、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3 |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有关事项 |
基金监管和信息化科 |
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 |
通过芜湖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
二十八、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 |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设立、变更、注销),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 |
金融管理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二十九、市商务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1、2、3、4、5、6、7、8、9、10、11、12、14、15、16、17 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对外贸易与投资科 |
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自主核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三十、芜湖海关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 |
有关科室(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2 |
依法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
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
有关科室(单位) |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核查 |
《海关法》第九十条 |
|
二、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3 |
依法依规纳入海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规定的,有进出口领域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 |
4 |
依法依规纳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自主核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条,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 格局的意见》 |
|
三、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
5 |
依法依规限制或阻止出境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1.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2.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3.受海关处罚未缴清相关款项且未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4.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5.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的人员 |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核查 |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4.《兵役法》第五十七条 5.《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三十一、市残联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 |
依法依规纳入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残疾儿童康复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救助对象家庭 |
通过市残联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
三十二、市税务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3、14、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1 |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审慎性参考 |
货物和劳务税科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2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税收优惠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
依法依规限制税收优惠 |
有关科室(单位)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
|
二、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3 |
依法依规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有关事项 |
稽查局、纳税服务科等 |
有税收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三十三、市银保监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二、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2 |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三十四、市消防支队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 |
依法依规纳入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在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中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 |
自主核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
三十五、市邮政管理局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对应事项 |
实施主体 |
惩戒对象范围 |
惩戒对象 核查方式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实施通用惩戒措施中第2、3、4、5、7、8、9、10、11、12、15、16、17条惩戒内容 |
|||||||
一、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 |
依法依规纳入快递领域黑名单 |
有关事项 |
有关科室(单位)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快递企业 |
自主核查 |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 号) |
第三部分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照表
序号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认定依据 |
认定标准 |
1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2 |
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兵役法》 |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
3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
4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办公局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一)三万元以上罚款;(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
5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 |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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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交通部办公局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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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旅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文旅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旅部令第7号) |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受到文旅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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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旅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文旅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旅部令第7号) |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四)受到文旅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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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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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
满3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有关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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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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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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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
以下25类名单国家暂未出台相关认定标准,具体包括: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保障性住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网络信用黑名单、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价格失信者黑名单、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学术期刊黑名单、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矿业权人黑名单、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快递领域黑名单、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境外投资黑名单、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