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和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0 17:09信息来源: 芜湖市发改委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芜湖供电公司,各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现就严格执行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和停车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0.03元,低谷下浮0.25元。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换电场所和充换电APP等显著位置分别公示充换电价格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经营主体应当公平有序竞争,不得串通涨价、垄断市场价格;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五、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芜湖市发改委《关于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22〕571号)执行。

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宣传,督促相关经营主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原芜湖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落实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16〕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表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


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户分类

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一、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

第一档

不执行峰谷

0.5653

0.5503

平段

0.5953

 

谷段

0.3153

 

第二档

不执行峰谷

0.6153

0.6003

平段

0.6453

 

谷段

0.3653

 

第三档

不执行峰谷

0.8653

0.8503

平段

0.8953

 

谷段

0.6153

 

二、合表居民用户

0.5853

0.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