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芜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0 18:12信息来源: 芜湖市发改委阅读次数: 字体:【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开展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皖信用办〔2024〕2号)以及市政府有关批示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创对象

各县(市、区)(不含试验区、开发区等非行政区划的功能区)。

二、申创流程

(一)县级自评。2月20日至4月30日为各县市区自评期。各县市区对照《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考评指标》要求,全面梳理总结。原则上自评得分80分以上的地区方可申报,同步认真编制创建方案,并在自评期间及时将自评情况报送市信用办。

(二)市级推荐。市信用办将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审核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创建方案和相关佐证材料,在结合各县区创建能力及意愿后,择优推荐不少于2个县市区参加省级创建,原则上县级市应创尽创。

三、成果运用

市有关部门将按照省级统一安排,在相关方面给予省级信用建设示范县(市、区)相应激励措施。包括:

(一)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审。

(二)在项目资金安排、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奖补措施等方面予以倾斜,在质量强县示范县、信用交通建设试点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在平安建设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对示范县(市、区)加分,在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企优环境季度分析评议、年度药品安全考核中对示范县(市、区)加分。

(四)总结提炼创建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依托“信用芜湖”网站及有关媒体广泛宣传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市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提供专业指导,进一步拓宽激励范围。

(二)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推进和协调力度,通过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有效带动本地区社会信用建设水平,各县市区创建申报及获批情况将作为信用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三)市信用办将通过培训、专项辅导等形式,提供全流程工作支持和业务指导,帮助县市区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四)市信用办将根据省级安排加强示范县(市、区)跟踪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发改委财金信用科    乐仁杰   0553-3850739

市城运中心建设推进科   刘  云   0553-3991652

电子邮箱:fgw3118093@163.com



芜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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