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教育局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教育局,各民办幼儿园: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对市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指导价为每生每学期4950元。
保育教育费标准低于最高指导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幼儿园办学等级,按照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10%且上调后标准不得超过最高指导价的原则,自主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由非普惠转为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在最高指导价以内,自主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指导价为每生每学期7000元,市级优秀园可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保育教育费标准低于指导价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幼儿园办学等级,按照单次上调不超过10%且上调后标准不得超过最高指导价的原则,自主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规范收费要求
1.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育教育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15日,退还15日保育教育费;连续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日计算。
2. 幼儿园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上浮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幼儿园提高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对新入园的幼儿按照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执行,对已在园的幼儿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3. 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
芜湖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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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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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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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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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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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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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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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人数 (其中: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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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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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费项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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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行时间 |
保育教育费 |
元/学期·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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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意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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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教育部门、学校各保存一份。
2.学校应通过网站、公示栏、招生简章、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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