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
作为我国首个聚焦准入、面向全国的中央文件,《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十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前瞻性部署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体系,通过从行政审批向标准引领的转变提高准入效率,形成标准引领规范准入、场景开放促进准入、协同监管保障准入的新格局,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意义重大
从一般规律看,市场准入是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条件。科技创新要成为现实生产力,需要跨越商业机会识别和相关概念适用的“模糊地带”、从实验室样品到商业化小试的“魔鬼之河”、进入小批量生产或中试后的“死亡之谷”,以及商业化阶段适者生存的“达尔文之海”。仅从短期静态看,市场准入只是科技成果成为现实生产力的必要条件。但从长期动态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将开启新一轮创新竞争的闸门,为高质量科技成果涌现提供有力市场牵引。
从发展历程看,市场准入环境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每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都会催生新业态新领域,其快速发展往往都得益于放宽市场准入。日本通过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吸引外资和技术进入消费电子、汽车、集成电路和半导体行业,配合有力的产业政策等实现追赶超越。英国放宽生物医药行业的准入门槛,通过简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加速新药研发,带动基因细胞治疗技术进步,实现企业创新力、产业竞争力、医疗服务水平的大幅提升。
从我国实际看,许多新业态新领域迫切需要通过优化市场准入释放发展潜能。当前,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日益显现,但产业主导权话语权较弱、“内卷式”竞争较多、市场空间尚未充分打开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与过去的市场准入对标准引领与规则主导的重视不够、对前沿领域缺乏前瞻性布局密切相关。总而言之,管得住是底线,管得好是水平,需要在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中强化底线思维、优化协同监管。
二、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是本次完善市场准入的突出亮点
“市场准入十条”准确把握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新要求,创新性聚焦三个方面,前瞻性部署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体系。
一是注重“标准引领”和“分类推进”结合,推动新业态新领域产业发展的路径创新。“市场准入十条”把“标准”挺在前面,首次提出用标准引领市场准入的原则和路径,既要“立标准”,也要“用标准”。不仅符合国际标准化发展从先有产品、再有标准向先有标准、再有产品转变的新趋势,也为新业态新领域走高品质、高附加值、高利润的高质量之路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注重“用好平台”和“优化环境”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方式革新。一方面强调用好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健全平台在畅通产业体系、创新资源、资本要素、应用场景、制度政策等方面的独特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纵深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另一方面,通过基建配套、技术推广、场景示范、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打造更加适宜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是注重“主体协同”和“开放合作”结合,推动我国前沿科学研究的模式更新。“市场准入十条”首次提出建立全球前沿科学研究协同模式,既包括重点企业、研究机构等创新单元与有关地方的有机协同,也包括参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标准制定。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争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还为我国依托大科学装置、全球技术转移网络等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创造了条件。
三、切实把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事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事关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重点突破,完善监管模式。循序渐进分领域制定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实施方案,率先推进标准体系基础扎实、前期示范效果较好、场景应用价值更大领域加快实施,提高协同监管的水平,加快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二是强化试点建设,加快升级迭代。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选择重点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分批制定和推出一批新的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推动试点相对成熟的已有特别措施增点扩面、体系迭代,打造全新升级版。
三是强化落实评估,及时调整优化。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注重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广泛征求和听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行业协会、投资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切实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