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保障性住房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13-05-10 00:0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号: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发展,提高全社会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知晓度,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保障性住房相关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我市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
二、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我市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
三、什么是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四、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五、什么是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指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六、什么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国有工矿居住区中类似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的区域。
七、什么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住房保障方式。
八、什么是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在缴纳统一标准的租金后,根据其家庭收入的不同,按照一定的困难补贴系数发放的货币补贴。
九、什么是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保障性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
十、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一年(申请实物配租须满三年),且实际居住同一户内;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称之为低保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称之为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
(2)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3)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4)申请人出具同意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核实申报信息的承诺。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市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如实申报房产情况,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
十一、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收入状况证明(包括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等收入情况说明);低保家庭应提交《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提交《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4)住房状况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或者无房证明等);
(5)孤、老、病、残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6)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1)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3)入住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其他材料。
十二、保障性住房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廉租住房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会受理、调查、评议后,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汇编成册,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4)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5)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核准各区的补贴户数、补贴金额总数及实物配租家庭名单,并在媒体上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申请人的保障方式、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顺序和现有实物配租房源状况等因素予以登记造册,按轮候顺序予以住房保障;
(7)公示结束有异议并经查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取消资格的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廉租住房保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二)保障性住房具体申请办理要求:
1、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格的初审、复审。户主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2、新就业职工、在本市市区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应先向用人单位申请,由所在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集中向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市宜居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统称出租人)申请保障性住房。
十三、我市保障性住房补贴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租赁补贴标准:符合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在未享受实物配租轮侯期间,给予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与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之差发放:租赁补贴(元/户、月)=(保障面积-现自有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其中:
保障面积=保障标准(15/人)×家庭人口数;
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元;
          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
(二)租金补贴标准: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按照“并轨使用、分类管理、统一租金、租补结合”的原则。
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其家庭收入不同,对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在享受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发放租金补贴。
月租金补贴金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口-原有住房面积)×租金标准×补贴系数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贴系数为0.95。
符合市区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补贴系数为0.85。
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对1人户,按30平方米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十四、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退出管理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实行日常审核和年度复审相结合的制度。符合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主动并诚信向户籍所在地社居会或用人单位申请,接受市、区相关住房保障部门的调查审核;享受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每年应按时主动填报《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年审表》,由各区住房保障机构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家庭的变更或退出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核准。
(二)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管理
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由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其行为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
(1)收入、住房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2)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
(4)改变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结构或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7)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承租人逾期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及其入住职工、务工人员有以上情形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配租资格,并由出租人收回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相关的法律责任
1、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2)未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保障性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2、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保障性住房的,或者重复申请取得一套以上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5)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3、《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皖政〔2001〕111号)
  4、《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5、《关于扩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芜市建〔2010〕264号)
6、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保组〔2010〕1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2】13号)
8、《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芜政[2012]99号)
 
十六、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机构的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
芜湖市住房保障管理处办公地址:
芜湖市九华中路313号(原市建委六楼) 
工作电话:3015711、3015098
镜湖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址:长江中路51号
工作电话:0553-3886627、3856056
弋江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址:弋江嘉园二期广场
工作电话:0553-4816507
鸠江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址:天门山东路55号
工作电话:0553-5854239
三山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址:三山区政务中心320办公室
工作电话:0553-3918152
大桥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址:三山区三华山路1号
工作电话:0553-3916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