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待遇 优服务 促公平

9月1日起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优化

时间:2022-08-16 17:33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点击: 字号:

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2019年12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两险合并以来,实现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既定目标。为积极响应国家三孩生育政策,着力解决参保职工生育待遇领域的迫切诉求,近日,我市出台新政,进一步优化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新政将于9月1日正式执行。

一是待遇标准全面提升。在充分参考周边地区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全面提升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由200元提高至600元;妊娠4-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由400元提高至800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由1500元提高至引产3000元、剖宫引产4500元;自然分娩由1500元提高至3000元;剖宫产由3000元提高至4500元。同时新增生育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产前检查700元。

二是待遇可及性有效增强。新政规定,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可享受生育津贴。较原政策规定的12个月等待期缩短了整整一半。长三角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3个月内在我市用人单位接续职工医保的,视为连续缴费。为有效避免恶意骗取生育津贴行为的产生,新政也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在为参保职工办理新增参保时补缴的往期职工医保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月数累计。

三是经办服务持续优化。为方便跨区域流动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政明确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待遇享受期间,在省内转移参保关系并连续缴费的,按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待遇的原则,在原参保地缴费的次月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参保地负责,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由新参保地接续承担。同时明确,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次月,一次性先行发放产假以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后期按月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

金融账户,提高生育津贴发放时效。

四是保障举措更加公平。一是明确正常参保,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女职工非婚生育、超三孩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二是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也可享受与女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三是除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等疾病外,宫外孕、瘢痕妊娠等异位妊娠、节育环嵌顿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